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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居委会组织法修订,至少4处关键变化
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sFFz0D3XzOrTsKrQhKEtcA
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理论上持续实行至1989年底。
条例初步设立了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条例奠定的基本法律属性与工作模式延续至今
。
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在条例的基础上扩充至23条
。2018年12月,呼应中办《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第一次修正居委会组织法,居委会任期进一步延长至五年,此外无任何变化。
而这次,新的居委会组织法
从23条扩充至50条,在制度设计、运作规范、法律地位、居民与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
。
相关调整参考了近年对各级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修订,一些地方居民委员会相关立法的探索以及近年来各地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得失,提高了与村委会组织法一致性。
居委会组织法的本次修订,
对于社区基层治理,居民与居民委员会、基层行政机关的关系,将发生长远影响
。
在新修
订的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
,
我们关心的物业管理与基层治理议题,至少有四处关键变化,像四个杠杆,分别撬动“谁来做、怎么做、做多大、如何协同”。
1、居委会与业主自治组织的关系,被明确写进了法条的“硬骨架”。
新法在职责中增写:“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这意味着,
居委会不再只是“临时主持者、热心调解员”的模糊形象
,而是对业主自治的组织建设、规则运行与合法履责,承担起制度化、程序化的支持与监督职责,同时把物业类纠纷调解纳入“居委会可以也应该做”的法定业务。
用句大白话概括——
“不代替,但不能缺席;不越位,但要到位”
。这既呼应了《民法典》第277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上位法要求,
也把“监督依法履职”补上了工具箱
。
过去社区层面的“口碑式”协调,转成了“法定职责+程序清单”的刚性安排
。
这条款看似是“把手伸向业委会”,实则是“把手伸向程序”。真正要防的,不是居委会与业委会“谁管谁”的权限纠纷,而是长期困扰社区治理的三大风险:
一是“自治组织建不齐、换不顺、开不了会”的程序失灵;
二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无果”的治理失灵;
三是违法违规行为无人监督、无人追责的责任失灵。
法律把“指导”“协助”“监督依法履职”“调解物业纠纷”写成连续动词,指向的是一条完整的治理链:
从组织诞生到规则运行,再到纠纷化解,居委会都需要成为“流程型”的支点,而不是“态度型”的旁观者
。
2、把“表彰、奖励”写进法律条文
“对在居民自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过去,业委会成员往往被视为“吃力不讨好”的志愿者,精力投入与风险承担并不对等,负担重、激励弱、保障少,是普遍痛点。
法条的进入,本质上是在强调:自治是公共品,其价值必须被制度性地看见,被政策工具持续地供给。
更重要的是,它为地方探索“多元激励”提供了上位授权——精神荣誉可以常态化,物质补贴可以规范化,职业发展可以制度化。
对物业治理尤为关键的一点,是把“奖励表彰”的对象明确为
“组织和个人”
。这意味着,
做出突出贡献的业委会、楼栋长、物业管家团队,乃至临时应急中的志愿队伍,都能有明确的政策承接口
。
当看得见的荣誉与可兑现的激励同向发力,自治的动力才不会成为“消耗品”。
3、社区“治理单元”的尺度重塑。
新法把居委会设立标准由以往“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调整为“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设立”。
这一变化的现实背景是清楚的:城市人口结构与居住形态已发生深刻变化,数字化带来的治理能力与服务供给效率也在提升。
小居委会时代,更像邻里互助;大居委会时代,更像治理平台。
平台带来的是“后台能力”——制度化的议事机制、专业化的人员配置、数字化的运行系统、跨小区的协同资源。
居委会“一般一千至三千户”的设立标准,意味着“群众工作半径”陡然变大,如果还用老办法“看人头、靠腿勤”,必然疲于奔命。
平台化的治理思路必须匹配数字化的工具箱:以网格为基本单元,以议题为组织方式,以数据为治理抓手。
对于区域内物业企业、物业服务的管理而言,跨小区的“联合项目”将成为常态——无论是安防系统联动、停车资源共享,还是设备更新联合采购、能源管理按片区统筹。
4、成立“
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四处变化,是把“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以法条方式并列为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与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处于同一层级
。
它不同于之前所说的
“物管会”“物业管委会”的“替代业委会”版本,也不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它是居委会的专业议题平台,是“协调—议事—监督—联动”的专业化抓手
。
其价值在于,把环境卫生、物业管理这两个本来就纠缠在“最后一百米”的议题放在一张桌子上,促成城市环卫体系与社区物业体系的“并联工作”。
在“垃圾分类—大件清运—绿化保养—道路保洁—人行空间秩序”这些跨部门、跨主体的公共服务环节上,委员会可以成为“接口式治理”的组织者,从而减少“环卫管门外、物业管门内,中间缝隙无人管”的治理黑洞。
回到物业行业本身。这部法律可能是物业行业十年一遇的“底层变量”。法律永远是“浅规则”,只有当它遇到真实的人、具体的社区、具体的物业项目,遇到风雨和烈日、夜班与抢修,才会变成“深秩序”。
这正是我们要在“深水区”讨论的主题:当容易的肉都吃完,剩下的就都是硬骨头——制度的硬骨头、程序的硬骨头、协同的硬骨头、边界的硬骨头、能力的硬骨头。我们要用更讲逻辑的制度、更有温度的协作、更可执行的流程去“啃硬骨头”。
如果你也关心物业服务的价值重估、关心社区治理的进化论,欢迎现场相见。在深圳见,一起潜入“深水区”。
END
——来
源于中物智库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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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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